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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口头协议独立于分销协议,不包含仲裁同意书

imtokenios下载 2023-06-14 05:20:40

信息来源:临时仲裁 ADA

双方口头协议独立于分销协议且不包含仲裁协议,法院驳回中止诉讼申请(香港法院)

案例总结

2022 年 4 月 12 日,香港高等法院在 LS v. FL [2022] HKCFI 1050 案中作出判决。法院认为,没有表面证据或明显可争辩的理由表明原告与原告之间存在仲裁协议。被告人,因此驳回被告人中止诉讼程序的申请。

案例背景

原告是在澳门注册的贸易公司,被告是在香港注册的公司。2015年,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经销协议》,约定原告作为被告的非独家授权经销商,向澳门特定客户销售奶粉及相关产品。协议规定适用香港法律,有关争议在香港通过仲裁解决。此外,被告还与WKH签订了类似的经销协议,规定WHK向被告采购奶粉产品,并在香港销售相关产品。

原告还称,其与被告于2020年7月达成口头协议(以下简称《2020协议》),约定原告为特定奶粉产品寻找买家,向W in Hong Kong并将其出售给上述买方。家庭。原告声称这是为了降低被告产品在香港的销量。口头协议的支持证据包括被告发给原告的电子邮件,据此,被告请求原告协助进行产品推广,并同意支付原告支持费。原告声称其从W获得相关产品,但被告未支付配套费用。

2020年12月中止诉讼,被告终止了各自与原告和WHK的分销协议。被告根据经销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在香港向原告提起仲裁,要求原告就经销协议项下的产品支付各种款项。原告于2021年4月提起诉讼,称被告违反2020年协议,要求支付附带费用及相应利息。被告称中止诉讼,原告协助其进行宣传活动,该协助是基于经销协议,没有单独的协议。所以,辅助费用来源于经销协议,属于经销协议仲裁条款的范围。2021 年 5 月,被告根据《仲裁条例》第 20 条请求中止诉讼程序。

法院认定

《香港仲裁条例》第 20 条适用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示范法》第 8 条,根据该条,“(1)当事人可以迟于其首次就争议实质提出申诉时提出仲裁请求,法院应将当事人提交仲裁,除非法院认定仲裁协议无效、不可执行或不可执行”。法院指出,适用《仲裁条例》第 20 条条款下的中止诉讼申请的法律原则是当事人受仲裁条款约束的表面证据或明显可论证的情况)。

除非法院的管辖权明确,否则法院应中止诉讼程序并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对所提出的争议具有管辖权,因为法院不得篡夺仲裁庭的管辖权和权力(除非要点很清楚,应暂停诉讼,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对所提出和确定的争议具有管辖权,因为法院不会篡夺仲裁庭的管辖权和权力。)

被告辩称,WKH和原告的实际控制人为Wong先生,应将原告和WKH视为一个整体,只有原告负责在澳门的产品分销,而WKH负责在香港的产品分销,以及它们之间的一切业务相关纠纷,无论发生在香港或澳门,均应根据仲裁条款在香港通过仲裁解决。被告还辩称,由于双方打算在同一协议和同一机制下进行合作,因此无需与原告就促销达成单独的协议并就不同的争议解决机制达成一致。分销协议和 2020 年协议相互依存,处理相同的问题,

法院认为,在对经销协议条款进行审查和解释时,不能看出其相互依存或涉及同一主体。根据分销协议,原告作为分销商有义务仅向被告采购产品并销售给澳门客户,无权向他人采购产品。在促销活动中,原告从W公司采购产品并在香港销售。因此,原告2020年协议项下的采购完全独立于分销协议,2020年协议项下的附属费用支付也独立于分销协议。此外,法院进一步表示,2020年协议未提及经销协议,

对于被告主张将原告与WKH视为一个整体的主张,法院认为,被告与原告与WKH签订的经销协议是两个独立的协议,分别负责产品在不同地区的经销。原、被告经销协议第1条7.4规定,协议的修改或变更只能通过各方正式签署的文件进行,原告与WKH之间的经销协议包含相同的协议。原告与被告未签署书面文件,将经销协议延长至 2020 年协议,或同意经销协议与 2020 年协议挂钩。因此,

法院还指出,2020年协议与当前涉及的辅助费用争议关系最为密切,并未包含仲裁同意书。被告与WKH之间的分销协议也显然与2020年协议的履行无关,涉及不同的实体。据此,法院认为,原、被告无意将《经销协议》中的仲裁条款适用于《2020年协议》项下的争议。

总结与分析

法院最终认定,没有表面证据或明显可争辩的理由表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仲裁协议,因此驳回了被告的中止诉讼申请。鉴于2020年协议不包含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且独立于包含仲裁条款的分销协议,本案不存在《仲裁条例》第20条规定的中止诉讼